咨询热线

18601148790/010-82385072

行业知识

about us

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18601148790/010-823850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6层602
电话:18601148790/010-82385072
邮箱:langhongjuan@bjhbyc.com

查看更多

行业知识>>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知识 >
2020年个税首次汇算清缴!注意千万不能忽略!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简称国税19年44号公告),对2020年3月1日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作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北京涵博永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财务公司紧跟政策提供个税汇算清缴咨询、代办等专业服务。

详情电话咨询:010-82385072

18601148790(微信同号)

 

如今,2020年2月份马上结束,面对有史以来第一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想必大家也是满腹疑问。小编总结了一些有关汇算清缴大家关心的问题,供大家参考。如果具体到个人的实际情况,欢迎联络我们进行咨询。

 

个税汇算清缴哪些人需要办理哪些人不需要办理?

 

举个例子:

小张是在一家公司上班的工薪阶层,每月工资3800元,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收入所得,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吗?

 

像小张这种工薪阶层,只在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平时甚至都预扣不着个税,或者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之和刚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这部分个人就不需要再进行汇算清缴了。

 

下面我们通过一张图片来了解一下到底哪些个人需要在明年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要怎么计算?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专项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率-年度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所得*80%*70%。

 

当年要补缴或者退税额=年度应纳个税-年中综合所得已申报预缴的税款。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论个人实际工作是否为12个月,均应当按照6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纳税人在按年计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都需要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因此不宜因为其某个月未任职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中断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个税汇算清缴是单位申报还是自己申报?

 

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以纳税人个人为申报主体,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办理,会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而且单位的财务人员也没有义务为每个员工承担相应的纳税风险,因此,将这一块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中介机构更为现实一些。

 

但不论是个人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汇算清缴,均须纳税人个人签字确认,以明确法律责任。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汇算清缴的四个注意事项

 

一、注意资料的填报与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二、注意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汇算清缴的个人当年综合所得无论最终计算出来的结果是补税、退税,还是不补不退,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0.5倍至5倍税款的罚款。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汇算清缴退税不加算利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可见,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依法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时不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汇算清缴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正常补税不存在补缴个人所得税。但补缴平时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这里写的是追缴税款,而不是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没有在追缴税款后面紧接着写上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

2、委托每月给你发工资的单位办理;

3、委托专业的涉税服务机构或者个人代为办理(北京涵博永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全程代办);

 

汇算清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后果

 

对于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来说,汇算清缴之后很可能面临需要补税的情况,如果为了不补缴税款,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汇算清缴义务,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出有因失误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但是对纳税人有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同时还会处以罚款。

 

不过,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第201条,如果是构成逃税行为的初次犯罪,当事人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后,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通常被理解为对逃税行为的“首罚不刑”制度。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里要注意的是有抗税和骗税行为的不适用“首罚不刑”,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除此之外,有偷漏税情况的个人,也很可能被税务机关判定严重失信,面临一系列出行和高消费限制。

 

来源:北京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6层602    电话:18601148790/010-82385072    
Copyright © 2005-2020 京ICP备17028520号 涵博永诚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技术支持:ming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