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将有关优惠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以更好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政策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深圳12366热线)接到了很多咨询电话,主要集中于政策内容、人才认定、优惠计算等方面。
按税负差给予的补贴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属于直接税,相关优惠政策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到手收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高端人才综合所得较高,适用的税率也较高,因此更关心税收优惠的享受情况。深圳12366热线近期接到不少咨询: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能享受多大额度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税〔2023〕34号文件明确,截至2027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港籍高端人才罗先生,在深圳从事新能源汽车芯片研发,其2022年度仅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假设该所得按香港税法适用税率为15%,需要缴纳税款1000000×15%=150000(元);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0,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0×45%-181920=268080(元),税负差268080-150000=118080(元),这部分税负差给予的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对于内地与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政策,明显降低了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实际的税负。
需要强调的是,可以享受财税〔2019〕31号文件优惠的主体为,在珠三角九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工作的具体地点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同时,粤财税〔2023〕21号文件对给予个人的财政补贴额度规定了最高上限,即每个纳税年度每名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须具有境外身份且符合高端紧缺条件
财税〔2023〕34号文件等明确,可以享受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为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很多纳税人关注这两类人才是如何认定的,并致电深圳12366热线咨询。
目前,国际上和我国对于“人才”并无统一适用的认定标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和界定不尽相同。为了更加契合大湾区的实际需要,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激励效果,财税〔2023〕34号第二条明确,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笔者所在的深圳为例,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1年纳税年度、2022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于境外身份的具体规定是,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则必须是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各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包括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持有深圳市“鹏城优才卡”的人才,持有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人才(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认定标准申请取得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除外),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对于财税〔2023〕34号文件提及的“在大湾区工作”,《指南》明确,境外高端紧缺人才需在深圳工作,若是任职受雇,应与深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若是由境外雇主派遣,则境外雇主应与深圳市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合同;自主提供独立劳务的个人,则应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此外,还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对于境内工作天数,申报人享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补贴的纳税年度在深圳市工作天数需累计满90天。
需要提醒的是,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由珠三角九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才目录,并向相应部门申报。以笔者所在的深圳市为例,相关主体如果为符合条件的在深圳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高端人才,并将认定资料提交至本市的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在深圳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境外科研人才、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则按规定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紧缺人才,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把握两个要点,准确计算优惠税额
符合享受优惠的主体条件、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具体如何计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呢?笔者提醒,补贴计算可以把握“已纳税额”和“测算税额”。
其中,“已纳税额”指的是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取得的各类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以次年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测算税额”则是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在深圳市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以2022年纳税年度为例,2022年纳税年度测算税额《指南》规定按照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以上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对于补贴,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申请。举例来说,互联网行业的港籍高端人才林先生,2023年受雇于深圳企业,取得深圳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扣减各项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1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52920。那么,林先生这笔收入的测算税额为510000×15%=76500(元);已纳税额510000×30%-52920=100080(元);个人所得税补贴额100080-76500=23580(元),这部分补贴额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效减轻了林先生的税费负担。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编辑:李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