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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2023年08月07日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哪些纳税人适用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哪些纳税人适用5%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小编帮大家梳理了,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温馨提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例如,纳税人2022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2023年可按规定适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如纳税人2022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按规定适用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

     三、销售额如何确定?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

     ★温馨提示

     在政策有效期内,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使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

     五、哪些情形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如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加计抵减声明。

     七、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加计抵减情况)中,根据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相应的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金额,并填写在“本期发生额”;若当期存在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应计算相应的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并填写在“本期调减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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