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文件中何为纳税义务人?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只有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的,才由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对无租使用的,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仍为产权所有人,而使用人仅是代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