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单位:“事业”变企业 税务管理也要跟着变
作者:王君辅 贾龙
地质勘探行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安全和资源安全中发挥了重要的战略保障作用。地勘单位成立初期,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执行地勘单位会计制度,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
随着我国地勘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大部分地勘单位开始了企业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在调研时发现,部分地勘单位性质从“事业”变成了企业,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却没有相应转换,存在税务风险隐患。
案例:企业化改革过渡阶段,财税核算不合规
尚未完成企业化改革的地勘单位,具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双重属性。在收入来源上,一方面仍同其他事业单位一样,可获得国家的财政拨款,另一方面也会从事商业地质勘探活动,取得经营收入。此时,一些地勘单位会出现混合核算财政拨款和经营收入的情况。
A单位是一家地勘单位,目前正在进行企业化改革。随着商业矿产开发需求的不断增加,A单位的经营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由于地勘项目往往跨越一定期间,从企业会计核算角度来看,这些跨期间的经营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相关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发现,A单位仍按照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处理的方式,以收付实现制的方式处理跨期经营收入,并因此出现当期收入长期挂账,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的问题。在分摊(列支)成本费用时,A单位将本应分摊(列支)在财政预算项目的成本费用,列入社会商业项目,进而引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真实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问题并非个例。从青海省税务局的实际调研情况来看,青海省50%以上的地勘单位均出现了因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跨期经营收入,进而引发少缴当期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这已经成为较为明显的行业性问题。
思考:单位改制,需及时转变税务管理思路
笔者认为,地勘单位在企业化改革过程中出现财税核算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财税管理思路没有及时转变。近年来,地勘行业正处于调整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深入推进,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经营、健康发展进而顺利转型升级,地勘单位应做好财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涉税风险防控能力。
在经营收入比重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以往的地勘单位会计制度存在一定滞后性。比如,地勘行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特点,矿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和地质成果资料集中体现了地勘单位的工作成果,是其核心竞争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权取得和转让活动逐步增多,但是在现行地勘单位会计制度下,矿权和地质成果资料的价值往往无法在财务上完全反映。基于此,地勘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有必要顺应企业发展路径,及时转变财税管理思路。
具体来说,在日常管理中,地勘单位应区分核算财政预算项目和社会商业项目,既要考虑地勘单位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性,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适用会计制度的合理性,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在核算财政预算项目时,需要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下拨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相关处理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同时,地勘单位要关注自身统一津贴补贴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执行情况,不能违规自行设立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和奖金标准,或者以其他形式发放新的福利,应合规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使用了地勘发展基金、国家基金和公益金,需要及时梳理基金的提取、使用、结余和管理情况。
在核算社会商业项目时,应当关注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情况,确保经营收支入账的完整性,关注会议费、咨询费、设备购置、工程建设、修缮、办公用品等支出报销发票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增收入、收入不入账、虚列费用等违法违规情况。在无形资产管理上,有必要结合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梳理矿权等无形资产的投入、使用和收益情况,重点关注矿权转让行为中,转让程序的规范性、计价的合理性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