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享专属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
作者:徐汇俊 朱恭平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其中第五条提出,推动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财税扶持政策。目前,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等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扣减优惠政策。在实务中,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笔者咨询较多的问题是,享受税费优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具体该怎么填?其实,只要理顺享受优惠的逻辑,对照自身情形“对号入座”即可。
案例:大学生自主创业
大学生孙某2020年7月毕业,自谋职业,申领了《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在甲省乙县的县城沿街门店从事个体餐饮服务。当月,领取营业执照并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7月~12月已享受自主创业增值税扣减优惠政策。为便于问题分析,现以孙某2021年经营活动为例,并假设2021年,孙某的销售业务全部集中在2021年第四季度,且无预缴增值税事项,除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外,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事项。已知当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政策规定:可享受系列税费优惠
22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甲省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按14400元限额扣减相关税费。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孙某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22号文件和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
实务分析:区分不同情形适用政策
假设孙某2021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X元,已知当地可扣减税费限额P=14400元。孙某应区分不同情形,扣减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情形一:X>P。假设增值税应纳税额X=15000元,此时,可扣减税费限额P=14400元,应纳增值税15000-14400=600(元)。依据22号文件和13号文件的规定,孙某应纳附加税费15000×(5%+3%+2%)=1500(元),实际应申报缴纳1500×50%=750(元)。
情形二:X=P。这种情形下,孙某增值税应纳税额X=14400元,应缴纳附加税费=14400×(5%+3%+2%)=1440(元),合计应纳税费=14400+1440=15840(元)。按照22号文件和13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孙某应首先扣减增值税14400元。由于应扣减增值税额与可扣减税费限额相等,因此,孙某实际无须缴纳增值税,其应纳附加税费为1440元,实际应申报缴纳1440×50%=720(元)。
情形三:X<P<1.1X。假设增值税应纳税额X=14000元,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共计14000×(1+5%+3%+2%)=15400(元)。此时,可扣减税费限额P=14400元,按照政策对扣减顺序的规定,孙某具体可扣减增值税14000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00元(14400-14000)。扣减后,孙某应纳附加税费=14000×(5%+3%+2%)-400=1000(元),实际应申报缴纳1000×50%=500(元)。实务中关于先扣减还是先享受减半优惠,各地执行口径有差异,纳税人应关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和电子税务局的具体填报要求。
情形四:P≥1.1X。孙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纳税额=X(1+10%)=1.1X。此时,孙某的可扣减税费限额P=14400元,大于等于应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之和。也就是说,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后,孙某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金额为0,未扣减的余额部分可继续用于扣减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结合实际情况填列申报表
对自主创业大学生来说,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在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等申报表时,需要对照自身情形,填对栏次及金额。
假设孙某2021年第四季度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5000元,当地可扣减税费限额为每年14400元。此时,孙某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5000×(1+5%+3%+2%)=16500(元),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后,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600元,附加税费为750元。
填报时,孙某应在第2列第1栏“增值税税额”栏次,填写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的相应数据。具体来说,“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5000-14400=600(元)。按附列资料(二)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600+14400=15000(元)。第4列“本期应纳税(费)额”依次为城市维护建设税750元(15000×5%)、教育费附加450元(15000×3%)、地方教育附加300元(15000×2%),合计1500元。另外,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第7列“减征比例”栏次均填列50%,第8列“减征额”对应项目应分别填报金额375元、225元和150元,合计750元。“本期应补税费额”将自动得出750元(1500-750)。
应注意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实际享受增值税抵减优惠时,应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具体填报时,孙某应选择减税性质代码01013611,第2栏次“本期发生额”填写14400元。系统将自动导入“本期应抵减税额”14400元、“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4400元,并计算得出“期末余额”为0。笔者提示,纳税人应关注所在区域的具体规定和电子税务局的填报要求,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