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统筹并购重组业务中各个税种之间的关系
作者:杨春根
一般意义上的并购重组,指的是资产或股权的交易。资产或股权的交易,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在并购重组中,统筹处理好各个税种,有效降低税收成本,是个复杂的问题。
一、对各税种的并购重组规则和政策,要有清晰把握
经常有人会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公司把大部份的资产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另外一家公司支付的是现金。我公司能不能不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碰到这种问题,只能讲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不同的重组税收规则,也可以表述为:重组适用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是二套不同的规则。所得税规则:不缴所得税的前提是用资产换股权;增值税规则:不管换得是股权还是现金,只要符合增值税的相关条件,且不开增值税发票(不征税发票除外),是可以不缴增值税的。
二、不同税种有“矛盾”时,如何平衡是关键
带债务的资产划转,能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划转暂不征税政策,实务中是有争议的。但是在增值税处理中,必须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四样同时转让。所以,两个税种之间是有“矛盾”的,如何处理好这种“冲突”,要么有取有舍、抓大放小;要么通过沟通加以解决。
再如企业分立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分立不分家且有12个月时间限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也有分立不分家的限制,但没有12个月的时间限制。企业分立中,既想分立又想分家,就必须统筹平衡好三个税种的处理,合理安排好重组的步骤。
三、各税统筹要学会适当“转换”
资产的划转有四种模式,前二种是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有偿的划转和无偿的划转。划转双方提供的有偿划转协议,能解决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但拿这份有偿划转协议,要求申请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有可能认为有偿的划转等同于增资,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税政策。恰好当地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上,认可无偿的划转。这时就要作一些“转换”,反正是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肉还在那锅里,在不考虑下一次交易的情形下,先做个无偿的划转又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