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2月30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会议指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要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2.“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规划《建议》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做好当前和今后税收工作指明了方向。规划《建议》安排的目标任务,对发挥税收职能提出了新要求,更加凸显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指出,税务部门要高质量推进以“六大体系”“六大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支持科技创新,促进扩大内需,落实优化收入分配战略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3.“十三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十三五”时期,税收有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支持打赢三大攻坚战,主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较好发挥了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2016年~2020年9月,税务部门累计组织税收收入超过62万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组织社保费收入超过12万亿元,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减税降费政策惠企利民,2016年~2020年新增减税降费累计将达7.6万亿元左右;税收法定原则加快落实,18个税种中已有11个完成立法;从全面推开营改增,到简并税率档次、降低税率水平,增值税改革年年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平稳落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我国成功建立;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审批事项由2015年的87项减少至6项,取消61个税务证明事项;历经全面深化国税、地税合作和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两合”,初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4.2020年减税降费规模再创新高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1月~11月,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23673亿元。预计全年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减税降费规模创近年来新高。
2020年继续执行2019年出台的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又先后出台了7批28项支持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支持防护救治、物资供应、公益捐赠、复工复产的税收优惠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这些政策在时间上区分疫情发生初期与复工复产时期等不同阶段,在内容上区分减税政策与降费措施等不同手段,在地域上区分湖北与其他地区,在对象上区分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等不同主体,在措施上区分减、免、缓、征、退、抵等不同方法,既及时精准又有力有效,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基本盘、保障民生就业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20年1月~11月,2020年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减税降费16408亿元,2019年年中出台政策在2020年翘尾新增减税降费7265亿元。
5.推进“四力”举措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2020年,全国各地税务部门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的“四力”要求,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2020年2月以来,税务部门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在推出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措施的同时,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确保办税缴费既安全又便捷。截至2020年11月,“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事项已达211项,90%以上的主要办税缴费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纳税人缴费人对网上办税缴费的满意度达97.3%。
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逆周期调节作用,聚焦助力稳企扩岗,聚焦助力稳产稳供,聚焦兜牢民生底线,聚焦外资外贸发展,围绕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持续发力。
6.全国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2020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相关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填报生成税务备案电子化信息后,即可在银行端即时完成网上校验,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
作为国务院“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全面上线后,全国每年将有超过6万家企业受益。
7.在打赢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中贡献税务力量
2020年1月下旬起,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骤然打响。在疫情核心区、防控主战场的湖北,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迅速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在做好自身防疫的同时,积极参与地方联防联控,2.6万多名党员干部下沉社区防控一线。湖北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千方百计帮助企业纾难解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硚口区税务局干部胡惠东获“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及“全国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武昌区税务局获“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税务系统全力支持湖北抗击疫情,支持湖北疫后经济社会发展,为打赢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贡献了税务力量。
8.国际社会高度肯定中国抗疫税务方案
2020年3月,国际税收界最具影响力的杂志《国际税收评论》官网刊发文章,赞赏中国税务部门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举措,肯定在全球面临疫情挑战下的中国税务方案。
2020年,中国抗疫税费优惠政策频频收获国际好评。多个国际组织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政府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和实施力度,不仅有利于中国经济摆脱疫情影响,也有助于推动世界经济稳定和早日复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征管论坛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税务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迅速高效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并利用税收大数据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表示肯定,认为中国税务部门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能够为他国起到较好示范作用。
9.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2020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2020年底到期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实施期限。同时,降低享受政策的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
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一揽子财税支持政策。
10.税收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
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提出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方案明确,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所得税优惠税率。
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等税收优惠政策。
11.“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建设不断推进
2020年6月2日,以“同心抗疫,共克时艰”为主题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会议通过视频形式召开。
全球疫情发生以来,合作机制各方迅速行动,合作抗疫,共渡难关,使合作机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搭建了“以税抗疫”专项交流研讨平台,分享应对疫情的税收政策措施和征管服务举措,开展疫情对各国的影响以及应对政策的效应分析,共研解决之道,共促机制落实。“云双边会谈”“云主题展览”等各类云上活动吸引了合作机制各方踊跃参与。
6月12日,《“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创刊式在北京举行,期刊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乃至全球各国税务部门加强交流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12月15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高级别视频会议召开,会议发布联合声明,达成15项最新成果。
12.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顺利完成,彰显税收治理能力提升
2020年6月30日,为期4个月的我国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顺利结束。
自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可自行办理、通过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个税汇算顺利进行完成,除了税务部门的精心准备和制度的合理设计,也得到了现代信息科技的有力支持,用户体验普遍反映较好,体现了国家税收治理领域的科技应用创新能力。首次个税年度汇算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事件,彰显了国家税收治理能力的提升,是税收治理能力向现代化迈出的坚实一步。它不仅是新个税法实施的良好开端,还将为后续推进的自然人税费征管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13.“加长版”税收宣传月“云”上举办
以“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为主题的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2020年4月1日启动,持续时间由1个月延长到50天。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税务部门转战线上开展“非接触式”税收宣传,举办了“云直播”“云座谈”“云咨询”“云服务”等线上税收宣传活动,“云端税宣”成为2020年税收宣传月的一大特色。“加长版”税收宣传月进一步促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4.调查显示,各类企业对2019年减税降费获得感满意度普遍较高
2020年6月,中国税务学会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效应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2019年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各类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普遍较高,特别是有效降低了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评估报告指出,对覆盖各个行业、各种类型样本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对减税降费有获得感的企业占比达97.5%。在各类样本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制造业企业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较强。
15. 6批13项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试点经验向全国复制推广
2020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将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智能辅助申报服务”在内的37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复制推广。
已公布的6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中,每一批都有创新税收服务举措,共计13项,包括外商投资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网上信用评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同时压缩办理时限、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智能辅助申报服务。
16.税务总局再推10项措施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形成“16+10”税收支持体系
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在2019年已推出16项举措的基础上,再次推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的10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形成了“16+10”税收支持体系。10项措施包括: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并征期,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17.集成电路企业最高免征10年企业所得税
2020年8月4日,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从财税、投融资、研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8个方面,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其中,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加大,最高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尤为引人关注。
此次发布的政策将财税作为首要扶持政策,优惠力度前所未有,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都受益。其中,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相关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条件。
18.城建税法、契税法表决通过,完成立法的税种增至11个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完成立法,是加强税制建设、落实税收法定的重大成果。2020年9月1日,资源税法正式实施。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1个完成立法。
19.税务支持脱贫攻坚取得显著成效,“摘帽不摘政策”接续推动乡村振兴
2020年12月2日披露的数据显示,2020年1月~10月,税务部门落实支持脱贫攻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减税950多亿元,同比增长38%。
为支持脱贫攻坚,财税部门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等6个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五”时期,全国税务系统共帮扶8782个贫困村、72万多个建档立卡贫困户、245万多人,目前全部顺利脱贫。2013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派出专职开展扶贫帮扶的干部累计3.42万名,其中第一书记1.05万名。
据介绍,财税部门还将积极研究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序衔接的税收支持政策,推动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20.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2020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分两步在全国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用发票电子化。
根据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用发票电子化,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用发票全国范围内可接收使用。2021年1月21日,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用发票电子化。
2020年9月1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新办纳税人中先后开展了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