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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一份担保可用于多项业务

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

海关总署:一份担保可用于多项业务

 

作者:徐德刚 王永亮

12月1日,江苏A钢铁集团工作人员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门户网站中,通过“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向海关提交了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单,不到15分钟,便顺利办结价值近3300万美元的铁矿砂的海关担保手续。与此前办结海关担保手续相比,时间大大缩短。

这种变化,缘于前段时间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以下简称“100号公告”)。该公告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海关总署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

新担保模式有三点变化

实务中,基于多种商业需求,如企业就商品编码、原产地或完税价格与海关存在争议,无法在进口当时确定应缴纳的税款。此时,海关允许企业向其提供税款担保,先办结手续放行货物,待后续确定具体税款后,再进行结算。一般来说,税款担保金额与海关认定的可能缴纳的税款相当。从税种上来说,税款担保涵盖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今年12月1日前,办理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征税要素事项需要“一事一担保”。

与传统的“一事一担保”模式相比,新担保模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担保适用范围、担保办理方式以及担保业务流程。

在担保适用范围方面。改革前,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征税要素担保时,需要根据业务类型分别向海关提交不同类型的担保文书,而且担保额度不可通用。改革后,企业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仅需提交一份担保文书——海关税款担保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办理备案,即可在报关申报时,办理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征税要素担保业务,方便有着多种担保业务需求的企业进出口通关。

在担保办理方式方面。改革前,企业办理不同类型税款担保,须向海关提交不同类型的担保文书。企业在不同口岸申请凭保放行时,需分别提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或保单。改革后,企业办理担保业务时仅需提交一份担保文书,申请总担保备案后,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征税要素等税款担保业务。

在担保业务流程方面。改革前,企业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需要在“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站中的“凭保放行”模块,发起凭保放行备案、延期、销案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需要提交有效纸质担保文书或缴纳保证金,货物凭保放行。改革后,“凭保放行”模块功能迁移至“单一窗口”—“税费支付”—“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企业在海关同意后,需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确认保证金收讫后,即可凭保放行。

新担保模式有三个特点

改革后的保函保留了原电子汇总征税保函“格式统一、在线申请、集中缴税、担保放行、全国通关、电子传输、额度循环”的特点,同时海关精简了担保办理环节,让企业切实享受“一份担保、广泛适用,先放后税、集中征缴、属地备案、全国通关”的便利。总结起来,新担保模式具有通用性强、便捷性高、适用性广的特点。

通用性强。新担保模式下,海关统一保函格式,整合原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和征税要素类担保保函,多项海关税款担保业务共用保函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便捷性高。新担保模式下,从向金融机构申领保函到海关备案通关,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各类税款担保业务。

适用性广。在属地海关备案保函适用的关区后,可在已备案范围内的所有海关通办税款担保业务,实现“属地备案,全国通用”。如,上述江苏A钢铁集团,在属地南京海关办理税款担保备案手续后,可获得一串担保备案编号。当A集团在北京或全国其他地区产生通关业务,A集团只需在系统内输入该串担保备案编号,即可适用100号公告规定的税款担保政策,无须在北京或其他地区海关再次办理担保备案。一份担保用于多项担保业务,无疑减少企业办理担保手续的时间、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同时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

企业须注意操作细节

企业在享受担保模式变化带来的便利时,也须注意一些操作细节。

首先,在操作上,“单一窗口”担保申请系统入口有变化。

海关事务联系单的“凭保放行”功能迁移至“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中。企业如需办理上述业务,请前往“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发起申请。

其次,在担保文书格式方面。2021年12月1日起,企业凭保函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须使用100号公告附件格式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详见文末二维码)。企业持有此前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观察《海关税款担保保函》不难发现,企业有两个时间需要特别注意:担保文书生效时间和截止时间,尤其是提前备案的企业,须特别注意担保生效起始时间。保单、保函的起始时间,为《海关税款担保保函》第二页内,“我行(公司)对被担保人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申报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承担保付责任”中“自__年__月__日”所载时间,而非办妥海关备案手续时间。

举例来说,假设2022年1月4日,A企业向属地海关传输了保函,载明甲银行对其自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申报进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承担保付责任。2022年1月4日,A企业办妥海关备案手续,并于2022年1月9日申报进口。那么,甲银行为A企业担保的保函,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如果在2022年4月1日前进口产生税款争议,由于不在保函有效期内,A企业无法适用100号公告规定的税款担保政策。

根据实务情况,笔者提醒,担保事务的截止期限必须在保函、保单的有效期限内(不含追索期),否则无法使用。即如果保函、保单的截止日期早于担保事务的截止日期,企业应尽早办理担保物的延期。比如,2022年1月15日,B企业租赁进口一台大型机床,租期6个月。乙银行为B企业开具的保函有效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8月1日。如果B企业租赁大型机床时间延长3个月,即租至2022年10月15日。那么,B企业必须及时办理保函、保单的延期。

最后,企业办理征税要素担保如需提供保证金的,仍需向申报地隶属海关逐票缴交足额保证金后方可凭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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