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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收取的加盟费,税会处理应注意什么

品牌商收取的加盟费,税会处理应注意什么

 

作者:安世强

加盟费在食品销售行业较为普遍,比如常见的有全国性的鸭肉熟食食品店,区域性的红肠店等,这些公司往往有一部分是直营门店,为了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会吸纳不少加盟店。当然其他行业加盟模式也很常见,比如大家经常看到的中石油和中石化,其中很多加油站属于加盟店。

通常,加盟商拟开店的位置,人流量,营业面积等满足了品牌方的要求,再缴纳一定金额的加盟费后,按照品牌商的装修风格等统一形象进行装修后,可以挂上品牌商的招牌,开店营业,加盟店每次进货,需再向厂家支付货款。

实务中,笔者发现,品牌商对加盟店缴纳的加盟费的税会处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存在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以下对加盟费的税会处理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一、收入确认

收入确认的难度较小,厂家所提供的不是产品,属于服务的范畴,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是在收到加盟费后一次性计入收入。由于厂家通常是一次收取一年或以上的加盟费,在此期间品牌商是进行的一个持续性的,无差异的,同种类的服务(主要是定期巡视门店,检查错误或问题,向门店提出指导意见,对门店经营人员进行培训等),需要按照收取加盟费所涵盖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如果存在收取加盟费后,无需提供任何服务,也不退款的情况,不存在转回已确认收入的情况,厂家可以一次性计入收入。

二、税务处理

如前所述,加盟费使用品牌商的商标、名称等,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等税目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税率6%。另外,由于在加盟费之外,每次订货需要再支付货款,货款的税率高于加盟费税率,厂家要保证货物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不能通过收取高额加盟费,日常销售货物以低于或接近成本的价格,否则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稽查,并受到处罚。

具体可参考的增值税条款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其中(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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