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很热,税事准备也要上心
李传翠
“数字贸易”成为近期的媒体热词。
商务部已基本编制完成的《“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将“数字贸易”首次列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刚结束不久的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数字贸易”大放异彩……越来越多的目光聚集到“数字贸易”上。
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到了2947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44.5%,比“十三五”初期提升了13.9个百分点。《中国数字服贸发展报告2020》预测,到2025年,中国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将超过4000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50%左右。
未来,数字贸易的广阔发展前景清晰可见。面对这样的新形势,企业要想竞跑数字贸易新赛道,在相关税事上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呢?
相关税收优惠不少:企业应主动了解动态关注
要谈有关“数字贸易”的税事,先得弄明白什么是数字贸易。
采访中,关于“数字贸易”,业内人士普遍提到一个关键点:和先进技术密切相关。
通俗点儿来解释,数字贸易是以数字技术为手段、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化平台为载体、数字化交付为特征的贸易新业态,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和离岸服务外包,涵盖信息通信技术、金融保险、知识产权、文化娱乐和其他商业服务等数字化交付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领域。
正因为和先进技术密切相关,从事数字贸易的企业,可以享受很多与鼓励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大体上,可分为行业类政策和区域类政策两类。”德勤税务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人陆晓松表示。
就行业类政策而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优惠政策涵盖多个方面。比如,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有关部门制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从事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等的企业,符合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的,就可以享受该优惠。”陆晓松说。
同时,数字贸易企业通常还可享受与研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后期的加计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除此之外,技术转让所得也可以享受免征和减征优惠。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有权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具体如转让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
增值税政策方面,主要包括两部分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货劳科税务干部王成豪介绍说,一种是向境外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广播影视制作、电路设计和信息系统等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另一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现代服务(如软件服务、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适用6%的税率,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10%的加计抵减政策,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行抵减。
就区域类政策而言,陆晓松表示,许多地方都有相关的鼓励扶持政策。比如,海南自贸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等也有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而言之,国家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数字贸易的政策,但与之有关的政策并不少,而且陆陆续续不断推出,保持了较高的更新频率。”陆晓松说。就在接受采访的前一天,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发布,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数字贸易企业一定要对税收政策保持高度的、动态的关注,主动去了解、学习、适用这些政策,做到应享尽享,自觉走到国家鼓励的方向上来。”陆晓松提醒。
新业态多:应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
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鉴于数字贸易创新速度快、业务模式变化多的行业特点,相关企业面临着随之而来的各种涉税挑战。
据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介绍,借助数字技术和网络平台,一些企业突破了业务范围和地域限制,业务呈现多元叠加整合状态,不同业务之间的边界逐渐模糊,出现很多新业态。这些新兴业态在合理确定课税对象、准确核算计税基础方面难免会面临挑战。
“对数字贸易企业而言,最大的确定性就是有很多不确定性。”陆晓松表示。
陆晓松曾经有过一段互联网企业从业经历,深知这类企业业务模式的特点,“依托于网络,企业的地域性被打破,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也是征纳双方经常要面临的问题”。
对此,有专家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征收数字税,提供跨国服务贸易的大型公司,还会面临数字税征收引发的争议。
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某大型互联网公司在爱尔兰设立B公司专门负责广告相关业务,英国客户刊登广告需要通过B公司,所产生的广告费用等都是通过网络支付给B公司,整个业务都是在网上进行,B公司并未在英国设立常设办事处。对于这项收入,B公司认为不需要缴税。但英国税务机关认为,首先,B公司的该项收入来源于英国,应当对其进行征税;其次,B公司虽未在英国设立常设办事处,但在英国有员工,而且员工招聘公告中出现了销售相关字眼,可以证明这些英国员工并非仅仅从事辅助性业务,应当算作是B公司在英国的常设机构。根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UN)范本》,英国税务机关认为自己有权对其归属于常设机构或与之关联的营业利润进行征税,B公司需要在英国缴纳相应税款。
类似的问题,还有许多。
专家指出,业务永远走在法规之前。伴随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出现,从事数字贸易的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争议性、不确定性税收问题的几率会比较高。面对这些问题,陆晓松表示,企业要做的就是正视现状,根据自身业务情况,积极做好各种业态下的税负分析,最大限度降低涉税风险,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
邹胜则表示,对企业而言,采用多重业务叠加方式时,应考虑确定合理的作价方式和利润分割原则,进而规避税务风险;收入无法确定为何种性质时,可在交易发生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服务机构确定关键合同条款,必要时可申请“税收事先裁定”,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涉及多国经营的企业,应该及时了解相关税收协定特别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相关内容,用好用足国际税收协定和争议协调解决机制,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征税。
企业税务管理:应以变化应对变化
对数字贸易而言,业态和模式在变化,政策环境也在变化,“变化”是快速发展过程中绕不过去的现实。
专家特别提醒,企业应密切关注行业管理要求,特别是数据流通管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于9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有数据出境需求的企业,应当尽快建立数据出境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出境合规体系。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出于数据管制、防范风险等考虑,正在针对更多的数据类型实施不同程度的本地化监管政策。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企业税收安排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
因此,企业的税务管理必须与时俱进,以变化应对变化。
在管理理念上,企业要适应税收征管环境的变化。刚刚结束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中国税务部门计划通过1年~5年的努力,基本建成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流程全方位创新变革。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的过程,也是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从“被动遵从”到“主动遵从”到“自动遵从”的过程。在此背景下,陆晓松建议,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可运用数字化工具/手段有效实现税务申报、数据分析、风险预警、自动存档等自动化管理,并可在此基础上调整税务管理的整体架构,进而实现税务运营管理转型,顺应智慧税务征管的大趋势。
在税务信息化建设上,要与自身的业务发展相匹配。税务信息化建设,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三大支柱”之一,作为提供数字服务的企业而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脚步更要走快一点,走深一层。专家建议,企业应建立业财税融合体系,动态跟踪企业经营状况、实时监控目标实现进程、持续评估运营决策效果、不断引导企业战略方向,以科学量化的方式促进数字化转型及战略落地。
在不确定性问题处理上,要注重沟通、密切关注政策变化。专家指出,政策往往具有滞后性,一些新的业态或交易形式往往难以对号入座。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口径的进一步明确。在政策口径理解不一的情况下,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事前沟通和协调,尽可能将风险降低。此外,要认真研究各国现行税制的差别,关注国际同类型大公司的业务架构及变动趋势,从中汲取经验,合理进行业务环节的布局。
(参与本文采写的还有:刘浪 廖其光 陈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