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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造”遍布非洲,税务风险如何防控

2020年是中非合作论坛成立20周年。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援非基建工程遍布非洲,无数建设者在非洲留下了足迹,嘉玛大清真寺、马拉博国际会议中心等一栋栋“中国建造”拔地而起。商务部数据显示,2019年,中非贸易额达2087亿美元,同比增长2.2%;我国对非洲出口额达1132亿美元,对非洲全行业直接投资30亿美元;我国企业在非洲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559亿美元,完成工程营业额460亿美元。

值得关注的是,受中非两地经济环境、税制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中资企业在非洲开展工程承包项目初期,面临着无法获取合规发票、难以适应非洲征管模式等税务问题。本期分享在非中资企业的税务故事和税务机关给出的建议,以帮助投资非洲的中资企业更好地做好税务合规工作。

企业故事:积极求变,充分用好现有规则

非洲各国的经济环境、政治制度和税收政策等方面,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不少中资企业在投资非洲工程项目初期,遇到难以取得合规发票、税收政策不确定等税务合规难题。记者采访发现,其实合规难题并不难解,一些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规则,通过延伸产业布局、优化经营模式等方式,积极做出改变,不但有效解决了税务合规问题,还为投资项目的顺利运行营造了更好的环境。

无法获得合规发票,是投资非洲企业首先面临的共性问题之一。

建工集团A企业,是一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运营、建筑安装、路桥施工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综合实力的大型千亿级国有企业集团,在几内亚、利比里亚、坦桑尼亚、塞拉利昂、布隆迪和塞内加尔等非洲国家均有工程承包项目,其承包的工程大部分是基础民生项目,包括总统府、体育场、水电站、实验室、学校和医院等房屋场馆的建设。

A企业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在非洲开展业务初期,企业曾受到发票违规问题的困扰。在部分非洲地区,砂石料、五金五杂等材料的供应商为个人,无法为企业开具正规的发票,A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无法合规作为成本入账,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仅如此,企业还无法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时甚至会因发票问题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罚,阻碍企业业务的顺利开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A企业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和非洲地区材料供应现状,做出延伸产业布局的决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立从事材料供应的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自行供应相关原材料。在这一模式下,企业不但可以合规取得增值税发票,降低税务合规风险,还能够建立起完整的供应链条,保证原材料的供应。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龙启分析,与发达国家相比,非洲国家的产业供应链条尚不完善,部分业务由个人承包,因而可能会出现发票不合规的问题。对此,建议中资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尽可能避免个人供应商,选择资质健全、能够开具合规发票的供应商,以降低税务风险。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适当延伸产业链,成立企业自行供应原材料。此时,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业务可能构成关联交易,建议企业关注转让定价风险。

非洲国家税收征管自由裁量权较大,也让不少投资非洲的企业感到合规难度大。

B企业是一家路桥建设集团,先后在肯尼亚、刚果(布)、刚果(金)、卢旺达和贝宁等国参与了30多个立交桥维修、道路改造、市政道路和高速公路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开展承包工程项目初期,B企业采用了简单的工程承包模式。

B企业财务负责人介绍,部分非洲国家具有一定的税收不确定性,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税务机关征管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比如,一些国家没有明确的征税时间,税务机关可能会不定期上门征收税款,部分国家的税务机关不按照企业实际账目计算税额,而是以其自行估计的税额征收税款。

为了更好地适应项目所在国复杂的税收环境,B企业决定优化承包工程项目的经营模式,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完成工程项目。所谓BOT模式就是,企业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可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等方式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期满后,企业要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此时,企业的工程项目不再是企业间行为,而是上升到政府层面,为推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项目所在国税务机关会在企业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境外所得税抵免和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和理解。同时,企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打开,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营造了更好的环境,进一步加速了工程项目建设的进程。

龙启表示,工程承包项目的模式有很多,除了B企业采用的BOT模式外,常见的还有工程总承包(EPC)模式、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设计—建造”(DB)模式和平行发包(DBB)模式等。建议赴非洲投资工程承包项目的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项目模式,并关注不同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在税务合规的基础上,顺利推进项目建设进程。

税务机关建议:用好税收协定“护身符”

税收协定在减轻“走出去”企业税收负担、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少“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深切感受到税收协定的作用,因而将税收协定比喻成企业“走出去”的“护身符”。

截至目前,中国已同毛里求斯、苏丹、埃及、塞舌尔、南非、尼日利亚、突尼斯、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赞比亚、津巴布韦、乌干达、博茨瓦纳、肯尼亚、加蓬、刚果(布)和安哥拉共18个非洲国家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13个已经生效。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步伐不断向非洲地区迈进,国际税改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可能会进一步更新、完善与非洲各国现有的税收协定,并扩大在非洲的税收协定网络。

湖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单琳琳告诉记者,我国与不同非洲国家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在具体条款上有一定差异。以与工程承包项目较为密切的“建筑安装工程”类常设机构的时间认定标准为例,在中国与尼日利亚、摩洛哥和埃塞俄比亚等非洲国家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中,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6个月为限;而中国同赞比亚、南非、埃及和苏丹等国家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对此类机构能否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认定均超过6个月,分别为连续9个月以上为限、连续12个月以上为限、在任何24个月内连续12个月以上为限和连续18个月以上为限。

单琳琳建议投资非洲的“走出去”企业,要了解中国与非洲国家的税收协定网络情况及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协定条款,尤其是在多个非洲国家有工程项目的企业,要关注我国与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具体条款的差异,充分用好税收协定“护身符”,防范双重征税风险,减少跨境税务争议。

近年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启动了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为引领的新一轮国际税改,加大了对跨国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值得关注的是,非洲国家参与国际税改的程度有所不同,比如南非已经实施了全部15项BEPS行动计划;埃及实施了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制定有效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等7项;阿尔及利亚实施了衡量和监控BEPS、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等2项。但是,也有包括肯尼亚、坦桑尼亚在内的部分非洲国家,尚未签署BEPS多边公约。

随着国际税改的不断推进,各个国家对BEPS行动计划的理解认同加深,执行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非洲国家更深度地参与全球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已是大势所趋。未来一段时间内,不排除非洲各国根据国际税改相关内容,调整、完善自身税收法规的可能。单琳琳建议在非洲国家有承包工程项目的中资企业,及时跟踪、认真研究项目所在国为落实BEPS行动计划等国际税改要求而新出台的新政策,防范由此带来的在享受协定待遇、转让定价等方面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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