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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额”等同于“收入”?关于个税这3个误区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纳税人对于个税的关注度一直居高不下,在对纳税人辅导的过程中,小编发现纳税人对个税中的一些问题还存在误区。今天,小编就与您聊聊其中的3个。

 

No.1

将“收入额”等同于“收入”

 

     例1: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7月从甲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1000元,那么,甲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李某个人所得税时是选择20%的预扣率还是30%的预扣率呢?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第一反应是选择30%的预扣率,理由是李某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1000元已经超过了20000元,这种观点错误的原因在于将“收入额”等同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在本案例中,李某取得劳务报酬收入是21000元,而经计算确认的收入额应为21000*(1-20%)=16800元<20000元,因此,应适用20%的预扣率。

 

No.2

将半年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

 

     例2:2019年7月,甲公司向单位在职员工发放了半年奖,在个税处理方面,甲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因此,公司发放的半年奖也可以参照全年一次性的税务处理。那么,财务人员的观点对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第五条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员工取得的半年奖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No.3

统一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3:2019年7月起,甲公司决定给在职员工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午餐津贴,甲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午餐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财务人员理解的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二条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涵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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