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如何抵扣?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给大家讲讲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案例
某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后购进了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金额1000万元,税额90万元。
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企业在办理2019年当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重点
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前购进的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呢?
纳税人应在购进不动产当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40%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