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601148790/010-82385072

行业知识

about us

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18601148790/010-823850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11层
电话:18601148790/010-82385072
邮箱:langhongjuan@bjhbyc.com

查看更多

行业知识>>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知识 >
如何界定“一次”收入所得?

2024年12月20日   来源:北京税务

 

一、劳务报酬所得

1.基本规定:

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特殊规定: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3.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四条

二、稿酬所得

1. 基本规定: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特殊规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 基本规定:

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四、财产租赁所得

1. 基本规定: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 基本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六、偶然所得

1. 基本规定: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图表总结

序号

征收

项目

联系方式

基本规定

特殊规定

1

劳务报酬所得

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一连续项目,同一县(含县级市、区)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分别计算。

2

稿酬

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一作品,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后再付稿酬,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

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

同一作品连载,合并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计征。

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

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

财产租赁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

偶然所得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11层    电话:18601148790/010-82385072    
Copyright © 2005-2020 京ICP备17028520号 涵博永诚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技术支持:ming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