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出具规范的税务文书。税务文书,通常理解为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文书主要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税务文书。实务中,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使用范围相对广泛。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容易混淆这两类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对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中,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使用作了明确说明: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中,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使用也做了明确说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设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时使用。
从时限要求上看,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列事项不同,其时限要求有所不同。比如,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则明确,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应在文书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条件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过,期限届满仍不改正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纳税人将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比如,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逾期仍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机关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宁县税务局)
编辑:李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