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最新延缓部分税费优惠,应特别关注细节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具体来讲,本次17号公告新政允许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按月缴税的2021年11月份、12月份,2022年2月份、3月份、4月份、5月份、6月份或者按季缴税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和第二季度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等“五税两费”(“五税两费”是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而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和2022年1月份、2月份、3月份、4月份、5月份、6月份(按季缴税的为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五税两费”。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按月缴税的纳税人,本次17号公告允许缓缴的是税费所属期为2021年11月份、12月份和2022年2月份、3月份、4月份、5月份、6月份的“五税两费”。这里与2号公告延缓缴纳税费的税款所属期是存在差异的,且本次允许延缓缴纳的税费的所属期不是连贯的,即:税费所属期为2021年10月份和2022年1月份的“五税两费”不能再缓缴。
为什么?其原因很简单,原缓缴的所属期为2021年10月份和2022年1月份的“五税两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当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所以现在再允许缓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为此,原已缓缴所属期为2021年10月份和2022年1月份“五税两费”的纳税人(按月缴税)应特别注意,这两个月的应缴税费不在本次17号公告允许继续缓缴“五税两费”的范围。若所属期为2021年10月份和2022年1月份的“五税两费”尚未按规定在2022年8月份缴纳入库的,现在仍需按规定缴纳,还将存在被加收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等税收风险。
注:本文所述事项,不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依法获得批准延期缴纳税(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