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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拒绝员工提交的申报资料
企业不得拒绝员工提交的申报资料

2022年09月01日   来源:每日税讯


一 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实务中,纳税人有两种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方式:自行报送、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
 
  自行办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根据7号公告分情况处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二 企业能否不接受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答:7号公告第二十五条明确,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与此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三 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
 
  答:需要。扣缴义务人需将《扣除信息表》等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员工和企业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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