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改造而搬迁可否享受免税优惠?
案例介绍
某工业企业位于某市建制镇内,根据当地政府发展规划,企业所处区域将作新的布局调整,规划为“街心公园”,该企业因此被列为改造拆迁区。企业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
法规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问题焦点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要属于三个条件之一。该工业企业既非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搬迁,也非因企业污染、扰民而搬迁,那是否属于“旧城改造”项目?有人持否定态度,其理由是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二条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即城市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故建制镇和城市属于两个界限,不属于隶属关系。
笔者认为上述企业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理由如下:
一是国税地字〔1988〕第15号文件具有针对性。该文件标题已明确指出了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只适用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在征收上对土地的不同区域适用不同税率,体现了纳税公平原则。
二是对“城市”的界定早前也有文件规定。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建制镇。而财税〔2006〕21号文件于2006年发出,其专业术语“城市实施规划”中对城市的界定,理应参照《城市规划法》中的规定。
三是政策解读应考虑政策出台的目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政策性搬迁的税收优惠。能否享受该优惠,判断的依据应是为公共利益而开展的政策性搬迁,不应对区域性位置设置条件,若是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