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权
是否缴纳增值税有明确政策依据
作者:邹胜
Wind数据库统计,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已完成资产重组12例,涉及交易金额619.95亿元。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于资产转让行为的不征增值税范围有具体限定,出于防控税务风险考虑,建议企业准确把握、分类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2021年10月,因业务整合,B公司对A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双方完成资产重组。重组过程中,A公司将现有全部资产、负债、人员一并转让给B公司,相关权利义务也由B公司完整承继。
A公司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可以适用不征增值税规定。
但是,笔者在审查相关资料时发现,A公司在重组基准日,审计报告中“无形资产—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一栏的列示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1600万元为计算机软件产品,剩余400万元则为一项外购专利权。基于此,A公司适用不征增值税政策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分析
对于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货物、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可不征增值税。但是,对于除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是否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相关税收政策并无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持续经营的前提,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无论转让标的是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还是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均应不征收增值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可不征收增值税。而未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列明的其他资产,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A公司来说,其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的资产,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权两部分。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销售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软件产品属于货物类“1-06-03-01”,具体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不包括软件服务。因此,对于A公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计算机软件,应属于资产重组中的“货物”,可适用13号公告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外购的400万元专利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据此,专利权应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但是,无形资产并不在13号公告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列举的范围内,如果按照不征增值税进行处理,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建议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现行政策的覆盖面,除货物、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之外,目前暂无针对其他资产的不征税依据,纳税人在处理相关业务时,要准确把握、分类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如果对具体业务存在困惑,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作者单位: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