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并非所有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抵扣
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认为,只要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就能抵扣,但现实中能否抵扣还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并非所有的住宿费专用发票都能抵扣!
举例
A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5月,A公司的财务范小姐从公司员工手上拿到了几张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小姐并未问清楚用途,就将这几张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这里面很可能潜在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范小姐在拿到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该区分清楚是什么情况下产生的住宿费,才能判断这些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如果是员工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如果是接待客户产生的住宿费,为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
另外还需要注意,如果是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产生的住宿费,属于集体福利,也不能抵扣。
因此,并非所有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抵扣,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能否进行抵扣要注意区分具体情况,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