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单位之间人员借调,应如何开具发票?
作者:何广涛
集团内不同公司之间经常会发生人员借调业务,母公司的人给子公司用,A公司的人给B公司用,但亲兄弟需要明算账,借调双方通常会按照时间节点结算人员借调费用。那么,此类费用结算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呢?
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关键看借出方单位的此笔业务是否为增值税征税范围。由于借出单位的员工通常在借入方单位从事各种管理工作,他们的劳动成果业务构成借入方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借出单位会根据人员的数量、岗位、时间向借入单位收取一定费用,因此,笔者认为,借出单位向借入单位提供了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相关费用应当凭发票进行结算。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开具发票,按照什么税目(编码)开具发票?可能的选择有:劳务派遣服务(编码:304080301,简称*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编码:304080204,简称*经纪代理服务*)、劳动力外包服务(编码:304080399,简称*人力资源服务*),笔者认为,最恰当的是劳动力外包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为什么不推荐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开具发票呢?主要原因是目前劳务派遣业务仍然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没有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开票总有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
为什么不推荐按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开具发票呢,主要原因是这个税目有特定含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可见,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实际上是替单位管理人力资源的一种专业服务活动,与集团内不同单位之间的人员借调风马牛不相及。
综上,我个人认为单位之间人员借调,借出方向借入方收取的借调服务费(含工资、社保、服务费等),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力外包税目开票,编码:304080399,税率为6%,没有差额征税的规定,可以开具发票,借入方可以抵扣进项,品目可以定义为:借调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