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创业就业:享受“专属”优惠 这些政策细节要辨清
作者:胡冬冬
近期,退役军人事务部、税务总局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围绕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培育赋能和加强政策支持等提出13条举措,其中包括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实际上,为促进退役军人更好地创业就业,我国先后出台了不少“专属”税收优惠政策。从实践看,这些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等不尽相同,退役军人和用人单位有必要加强对相应优惠政策的学习理解,更顺畅地用好税收优惠,让退役军人这支宝贵的人才队伍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有优惠,政策细节要辨清
退役士兵如果选择自主创业,可享受限额扣减优惠。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如果从事的是个体经营,那么,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照每户每年12000元,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在具体适用该政策时,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适用主体必须是个体工商户而非企业。扣减顺序依次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只有前面税种的税额扣减完了,且还有剩余,才能扣减下一个税种。实际减免税额不完全等于扣减限额,如果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减免税额以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如果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还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是享受本优惠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举例来说,张先生是一名2017年退役的士兵。2021年7月,张先生在浙江省注册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甲商户,并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7月~9月甲商户共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50万元。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因为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减免税限额为14400÷12×3=3600元,甲商户在10月份申报缴纳第三季度的增值税为500000×1%-3600=1400(元)。(不考虑其他优惠情况。)
张先生只需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有关退役士兵采集模块,按照页面要求填写年度、本人姓名、《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编号和当年度工作时间(月)等信息后,在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减征额3600元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可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要注意准确理解军队转业干部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异同。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同点在于,享受优惠的主体,都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且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不同点则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经营范围是提供应税服务,而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没有经营范围的限制要求。
比如,陈先生和李先生都是军队转业的干部,都登记了个体工商户。陈先生开的是超市,经营范围是销售货物,则不能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可以享受3年免征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而李先生开的是餐饮店,增值税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不但可以享受3年免征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还可以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优惠。
安置企业:免税优惠有条件,限额扣减要算对
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可以享受限额扣减优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不同,这一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是企业,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所以,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可以适用这一优惠政策。
企业要想享受该优惠,需要注意,招用退役士兵,须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合同,并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换句话说,临时性的招用不行,没有按要求给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的也不行。
而该政策的期限、限额要求,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以及各税种的扣减顺序,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政策大同小异,差别在于最后一个扣减的税种不是个人所得税而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在月度或者季度申报时,可以直接扣减,企业所得税则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用差额部分计算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
比如,乙公司是浙江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乙公司与15位退役士兵签订了多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可以扣减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浙江省相关规定,乙公司2020年全年可扣减的限额总额为9000×15=135000(元)。如果当年乙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30000元,附加税费为1560元,那么,扣减后余额为:135000-130000-1560=3440(元),剩余的3440元还可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扣减。(不考虑其他优惠情况。)
乙公司只需进入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有关退役士兵采集模块,按照页面要求填写招录的退役士兵的工作年度、退役士兵姓名、《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编号和当年度工作时间(月)等信息后,并在申报时填写减征额,即可享受上述优惠。
如果安置的是军队转业干部,相关企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根据政策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实务中,有的企业在享受这项政策时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安置了军队转业干部,就可以享受这项优惠。笔者提醒企业注意,适用该政策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安置人员是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军人;二是人数占比上,安置军人人数要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