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所得税处理应避开四个误区
作者:林辉
江苏省近日宣布完成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据江苏省委编办统计,在试点地区,市级层面事业单位总量由1366家减至763家、精简比例为44.1%;县级层面事业单位总量由789家减至429家、精简比例为45.6%。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于事业单位职能的特殊性,一些事业单位财税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存在一些误区,很容易引发涉税风险。结合笔者在实践中的经验看,以下四个误区需要相关财税人员警惕。
误区一:▶▶▶
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实践中,一些事业单位的财税人员凭主观印象认为,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性质类似行政机关,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显然是错误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与此同时,事业单位为弥补经费不足,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完成专业任务外,可以组织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单独设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那么,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事业单位在承担经营职能时,从经济效果上看,与其他营利性法人组织并无本质差异。按照公平课税原则,其取得经营所得,须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因此,相关财税人员应纠正自身的错误认识,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和掌握;当事业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应该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认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同时,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及时办理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
误区二:▶▶▶
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全部属于不征税收入
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收入,比如医疗收费、教育收费等,属于事业收入。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事业收入给予了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待遇。有些事业单位的财税人员认为,事业单位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服务,取得事业收入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事业收入全部属于免税收入。这种观点也是不准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由此可见,未上缴财政的事业收入,是不能享受该政策规定的不征税待遇的。对此,事业单位应按照政策相关规定,准确理解不征税收入的适用范围,并在预缴和汇缴时,准确进行填报。
误区三:▶▶▶
事业单位的捐赠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实践中,有些事业单位的财税人员盲目认为,事业单位取得的捐赠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这种观点忽略了前提条件,可能发生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相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等,同时满足认定条件的,可以依法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只有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取得的捐赠收入才可以适用免税收入优惠。
基于此,相关事业单位应当对照政策要求,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认定非营利组织条件,及时进行非营利组织认定,切忌盲目适用捐赠收入免税政策,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误区四:▶▶▶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实践中,有些事业单位的财税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容易混淆应税收入和非税收入的边界。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第二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因此,国有资产虽然登记在事业单位名下,但是从经济实质来看,事业单位仅能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不具备处置权、定价权和收益权。国有资产在处置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实质转移到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取得并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应确认为事业单位的收入或者利得。同时,根据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收到国有资产处置款,计入“应缴财政款”,不确认收入或者利得。
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关事业单位应准确理解政策,当取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时,在会计核算上计入“应缴财政款”,不确认收入或者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