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审理:税务师可作“专家辅助人”
作者:杜晨晨 伍金田 邹胜
近日,某税务师事务所团队参与服务的一起涉税经济纠纷案件经过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一方当事人因无法对该经济业务纠纷的涉税事项明确权责及金额等,故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对该事项提出专业意见。这家税务师事务所团队经过认真分析后,对委托事项出具了涉税专业意见书,该意见后被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采信,最终帮助委托人取得了诉讼胜利。
该案涉及工程承包挂靠、纳税义务与开票责任的判断、供应商未开具发票对企业造成的利益损失认定等核心争议,税务师的专业意见很好地为法院在认定相关涉税事实时提供了辅助。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不断发生重大变革,反映到司法诉讼活动中,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同时,这些新类型的案件涉及的领域多,专业性强,例如知识产权纠纷、产品质量纠纷以及经济损失等,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往往经过科学、专业的鉴定才能有效认定案件的事实。基于上述情况,为了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及合法利益,同时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及正确认定事实,英国、美国等国家首先在证据法中创设了专家证人制度,即由相应领域或专业的专家提出专业意见或其他方式等佐证。
我国最早于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到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其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而后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诉讼活动进行了规定。
上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通常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
笔者认为,我国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专家辅助人的原因除了上述分析的原因外,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现审判公平正义。
一般认为,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中的专家辅助人的意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第一,在其从事的领域和专业方面,应当是专家,即在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方面具有专业知识或经验;第二,其在诉讼案件中起的作用来理解,其是辅助人,即就专业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替补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问题的说明,专家辅助人就专业性问题提出说明或意见,不能产生当然的约束力,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受其说明或意见的限制;第三,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具有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并不能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其需要尊重我国法律法规、科学和自然规律等。
笔者认为,税务师可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涉税案件。首先,税务师是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的专业人员,承担着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具有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职业道德要求。其次,税务师是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最后,税务师长期从事涉税业务,也经常接触纳税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相关实际实践能力。
在未来的复杂诉讼案件中,专家辅助人或成为案件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从上述某税务师事务所团队参与的案件来看,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均认可并采纳了税务师事务所对该案件的专业判断和观点,即税务师提出的专业意见对涉税案件审理是有帮助的,进一步证明了税务师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涉税审判活动具有一定可行性。
[作者单位: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