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三年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仍是部分企业的“软肋”
环保税计算 没有想象的那么难
刘伟
最近这段时间,因为环保税缴纳问题,一家大型企业与属地税务机关发生了行政复议及诉讼,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就是环保税的计算方法。从实践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已经3年多,但对相当一部分企业来说,环保税计算仍是“软肋”。其实,只要搞清楚基本逻辑和方法,环保税计算没有想象的那么难。
利好:环保税计算有“章”可循
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得到企业的高度关注。但是,对于环保税,至今仍然有很多企业认为,它就是排污费的延伸,以前怎么缴纳排污费,现在就怎么缴纳环保税。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
有关环保税的计算,前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81号公告,现已废止),所列行业相对较少,已给出的行业中有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方法的应税污染物较少。2018年以后出台的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系数,能不能用于环保税计算等问题并不是很明确。这让原本就对环保税存在认识误区的企业更加一头雾水,很容易出现环保税计算错误。
不过,现在这个让企业“头疼”的现实问题已经解决了。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特别是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今年5月1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正式实施。16号公告,对排污适用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做出了明确区分,一共分为四类情形。简单来说,就是有证有系数、有证无系数、无证无系数和其他四种。这里的“证”指排污许可证,“系数”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明确的排(产)污系数。
在实务操作中,“有证有系数”的企业,如果符合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直接在技术规范中寻找排(产)污系数,用该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或消耗物料数量,就可以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有证无系数”的企业,可以查询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用该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或消耗物料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无证无系数”的企业,虽然暂时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只要属于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业范围,就可以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或消耗物料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如果上述三种情形都不符合,找不到相关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总而言之,16号公告发布后,企业计算环保税有“章”可循了,3年多来一直困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
关键:精准画像准确“对号入座”
16号公告明确了环保税计算的正确打开方式,作为纳税人,怎样才能准确“对号入座”呢?笔者建议企业,从排污许可证和统计调查制度两方面衡量,为自己精准画像。
企业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是否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今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此,企业应首先核实是否属于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现实中,广泛存在企业的生产工艺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的情况——这就应该分别申请对应工艺所在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合并到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只有遵守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其污染物排放量才可以按照相应的方法进行计算,否则企业将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在此基础上,企业还需要确定,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是否属于排污许可规范没有列明的生产工艺及污染物。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可以适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果纳税人涉及多个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应该分别进行计算。
举例来说,A企业是一家钢铁制造企业,已经申请排污许可证,该企业生产工艺包括矿山开采、洗选厂选矿、钢厂炼钢、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自建电厂发电及提供蒸汽,加油站加柴油。那么,A企业应该按照什么方法计算环保税呢?这就需要先看“证”——A企业持有排污许可证,属于“有证一族”;再看统计调查制度,A企业生产工艺涉及的各个环节,都可以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行业、火电行业、水处理通用工序、储油库、加油站》《排放源统计调查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相关文件中找到相应的排(产)污系数。
很显然,A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包含“有证有系数”“有证无系数”两种情形,A企业只要符合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符合统计调查制度中的相关行业要求,即可直接按照两种类型对应的方法,分别计算应该缴纳的环保税。
提示:不要被化学术语“吓”到
在具体计算环保税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化学术语。其实,这些术语只是一个名称而已。只要确认好企业的所属情形,不同污染物对应的排(产)污系数,按照16号公告对应的方法计算即可。
比如,B企业有10吨链条炉燃煤锅炉一台,65吨煤粉炉燃煤锅炉一台,排污许可证要求65吨燃煤锅炉必须安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10吨锅炉未强制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要求每个月监测一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浓度。
实际运行中,B企业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按照自行监测方案每个月对两台锅炉监测一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浓度值,其中7月的监测数据为65吨炉排放口二氧化硫20mg/m3,氮氧化物30mg/m3,颗粒物5mg/m3,烟气量每小时为10000m3,月用煤100吨,运行100小时。10吨炉排放口二氧化硫40mg/m3,氮氧化物80mg/m3,颗粒物10mg/m3,烟气量为每小时为1000m3,全月运行,用煤2000吨,含硫率均为0.5%,灰分为15%。B企业所在地区环保税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当量1.4元。
B企业应该如何计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环保税?
第一步,明确企业类型,确定计算方法。B企业有排污许可证,在技术规范中可以找到相应的排(产)污系数,属于“有证有系数”型。但是,B企业排污许可证明确要求,65吨锅炉应该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B企业没有安装,很明显,B企业不符合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这就意味着,在违反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B企业计算环保税时,不仅不能再使用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而且不能考虑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装置的处理效率,而是要对65吨锅炉的污染排放物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这对企业来说,环保税计算的税基扩大了。
第二步,查询技术规范中相应的排(产)污系数,按照公式进行计算。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的计算方法规定,B企业65吨炉的二氧化硫用物料衡算方法按直排计算,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用排(产)污系数法按直排计算,10吨炉用监测法进行计算。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列明的计算公式及相关系数,B企业65吨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量分别为:
二氧化硫排放量=2×100×0.5÷100×(1-2÷100)×0.9=0.882吨=882千克,对应的环保税为: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下同)=882÷0.95×1.2=1114.1元。
氮氧化物排放量=100×4.72=472千克,对应的环保税为:472÷0.95×1.2=596.21元。
烟尘排放量=100×8.93×15=13395千克,对应的环保税为:13395÷2.18×1.2=7373.39元。
B企业10吨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量分别为:
二氧化硫排放量=40×1000×24×31×10-6=29.76千克,对应的环保税为:29.76÷0.95×1.2=37.59元。
氮氧化物排放量=80×1000×24×31×10-6=59.52千克,对应的环保税为:59.52÷0.95×1.2=75.18元。
烟尘排放量=10×1000×24×31×10-6=7.44千克,对应的环保税为:7.44÷2.18×1.2=4.1元。
(作者:中翰税务环保税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