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数字文化对外贸易呈现强劲增长态势。商务部《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2023年,我国网文出海市场规模突破40亿元,海外访问用户约2.3亿,自主研发游戏海外销售收入163.66亿美元,国产数字游戏《黑神话:悟空》海外峰值在线人数高达240万。数字文化外贸作为数字经济、文化事业和出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临数字经济下国际税收征管问题,并呈现自身特有的困境。
数字出版物出口退税率低于纸质版
数字出版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的新型出版方式。数字出版的产品形态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等。
目前数字出版业及外贸的特殊税收规定并不多,主要有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销售或者进口电子出版物执行9%的增值税税率,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数字出版企业一般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可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纸质书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然而电子书籍没有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仍然执行9%的增值税税率,也没有财政补贴等其他支持发展的财政措施。在出口环节,纸质书籍、报纸享受9%全额退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光盘载体)可享受9%或6%的退税率,而数字出版物通常被认定为“文化服务”,须按6%缴纳增值税且无法退税。
现行增值税政策及配套文件未对数字文化产品作出明确定义,数字出版物的服务和货物属性不够清晰。例如,2023年,某音乐娱乐集团出口数字音乐专辑时,存储于实体U盘的数字专辑被认定为“具有存储设备属性的音像制品”,适用13%退税率,而同一内容以流媒体形式出口则被归为“数字服务”,适用6%退税率。
数字文化产品与服务缺乏物理存在,各国对“常设机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收入来源地争议。例如,某公司开发的一款游戏在欧洲市场遭遇双重征税,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端被认定为“非完全境外消费”,须按“文化服务”缴纳6%增值税,在法国端依据欧盟《数字服务税指令》(2021/514),须补缴20%的数字服务税,综合税负率达26%,较纯实体商品出口高18个百分点。
主要经济体加速调整税收政策体系
随着数字技术对文化生产方式的颠覆性变革,全球主要经济体自2020年起加速数字出版行业税收政策体系适应性调整。
欧盟的标准统一化实践。作为数字文化税收改革的先行者,欧盟通过三项关键举措构建统一市场:其一,于2021年出台《数字单一市场法案》,率先建立涵盖电子书、流媒体、在线教育等9类数字文化产品的税收代码体系,平均退税率达15.8%;其二,实施“目的地征税”原则,通过消费地税率自动匹配消除跨境重复征税;其三,建立多语种数字文化产品备案库,实现成员国间税收规则互认。欧盟委员会的监测数据显示,改革后,区域内中小企业数字文化出口合规成本下降38%,欧盟内部数字文化贸易额年增长率提升至19%。
日本的分层激励机制创新。2023年日本在《内容产业振兴法》中创新性地引入“文化价值评估矩阵”,将退税率与内容的文化附加值直接挂钩,设立由学者、行业代表组成的第三方评估委员会,从历史传承、艺术创新、国际影响力等维度对文化产品进行百分制评分:A级(>80分)产品在基础退税率10%上额外获得5%激励,B级(60分—80分)获得3%激励,C级(<60分)维持基准税率。实施首年,具有京都传统工艺元素的数字内容出口额增长27%,其中获得A级认证的《浮世绘数字图鉴》退税率达15%,带动企业文化挖掘投入增加41%。
韩国的技术融合型治理。韩国的核心经验在于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其数字文化出口支持体系呈现两大特征:一是技术附加退税,对采用区块链确权、人工智能内容审核等技术的产品增加3个百分点的退税奖励;二是通过2020年《数字新政税收纲要》,实现电子书与纸质出版物税收待遇完全等同,并将海关编码扩展至12位,以精准识别数字文化形态。例如,电子书出口时自动匹配对应的编码,触发13.5%退税率及技术奖励。这套机制使韩国2022年数字出版物出口额增长41%,其中区块链认证产品占比达67%。
制定更为明确的“文化出海”战略
为支持数字文化发展,鼓励文化出口,建议我国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
适应出版数字化趋势,建议规定电子书与纸质书一样,在国内批发和零售环节也免征增值税。考虑到数字出版业远超出传统出版业的技术开发成本,可以适当提高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比例,鼓励数字出版的技术开发和投资。同时,调整优化数字出版业出口退税税率,对数字文化产品出口(无实体载体)实施6%退税率,建立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则接轨的动态税率调整机制。
明确和优化数字出版物税目。增值税法虽然对销售服务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数字出版物属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建议在增值税政策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界定数字文化产品的定义属性,并根据不同数字出版物的特点和政策考量,增设相应的子税目,如电子书、有声书、网络教育出版物、数据库出版物等,以适应数字出版的发展。
对出口至其他国家的数字内容,自动适用进口国税率标准,并建立与进口国家税务部门的实时数据交换机制。构建多边框架,推动国家间签署《数字文化产品税收互认附加议定书》,重点解决数字产品分类标准互认、税收管辖权冲突协调规则、跨境电子发票互认机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