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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绿色税制要处理好三组关系

2024年08月1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完善绿色税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代志新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绿色税制的有效实施不仅涉及政府决策,还需要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的参与和支持。建议通过构建绿色税制社会联动机制,完善常态化社会对话和反馈渠道,确保各方能够公平、充分地表达诉求,进而提升政策设计科学性和可行性。
 

浙江省湖州市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源地,经过多年努力,当地走出了一条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图为湖州市安吉县由废弃矿坑改造而成的“深蓝计划”景区,运营2年多来,已实现各类营业收入2000多万元,为当地村集体分红150万元。

 
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这个标志性的纪念日,体现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近年来,我国持续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取得了显著进展。其中在税收方面,已逐步建立起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以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为补充,包括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四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并覆盖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排放全过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
 
多项公开数据显示,绿色税收体系约束激励机制有效提升了我国产业发展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有效拉动了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例如,2022年,我国生态环保相关产业营业收入约2.22万亿元,比10年前增长约372.3%。
 
目前,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基本成型,法治化进程取得实质性进展。但笔者认为,在机制设计、覆盖面、调控力度与政策协调性、适应性等方面仍显不足。例如,与主要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偏低,环境保护税等绿色税种的收入增长结构存在“倒U型”特点,即随着税收调控力度的加大,绿色税收收入在达到一定规模后会开始逐步下降;已有绿色税种引导企业绿色转型、促进碳减排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且未设置直接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绿色税收体系在建设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社会联动机制,各利益主体难以充分表达发展诉求,政策设计也缺乏及时有效的反馈机制,政策适应性有待提高。
 
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的“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绿色税制”等要求,笔者认为,完善绿色税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应着眼解决好以下三组关系。
 
理解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绿色发展是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全方位、革命性变革,是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应明确扩绿与减污并非是对经济增长的抑制,而是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基础上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当前面临环境污染、经济下行多重压力的宏观背景下,税收政策设计应更加平衡和精细,审慎评估宏观税负对经济增长的潜在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应采取“加减并举”政策策略。一方面,通过合理提高和扩大资源税及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及类目,利用价格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为环境治理提供充足财政支持。例如,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建筑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任务重、界定标准成熟的类目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及时推进水资源税试点扩围,逐步涵盖森林、湿地等重要碳汇资源,适度提高煤、原油等资源税税率等。另一方面,同步出台针对性税收支持政策以维持宏观税负水平相对稳定,避免企业因多重约束性绿色政策叠加而承受过高的生产成本。例如,可以考虑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研究资源保护型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机制、探索绿色技术研发税收激励措施,以及建立绿色投资加速折旧制度等。
 
处理好现有制度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同关系。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碳税制度,未能有效将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笔者认为,需考虑在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全面的碳税体系。例如,在现有环境保护税中增设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型税目,直接对碳排放征税;对已有绿色税种进行税目税率的改造,突出碳排放要素。在创新绿色税收机制方面,应完善碳普惠制,即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如广东省的“碳普惠平台”。研究制定碳定价回报机制,即根据碳排放水平课征碳税的同时,采用渐进式、差异化方法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给予税收返还,缓解碳税对低收入群体的负面影响,倡导公众形成绿色消费理念,以期更好实现绿色税收“激励相容”效果,保障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最大化。此外,建立碳税政策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环境经济政策的协同机制,避免政策重叠或冲突,并定期评估碳税政策实施效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碳税税率和返还机制,以确保政策有效性和公平性。
 
协调好社会各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绿色税制的有效实施不仅涉及政府决策,还需要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的参与和支持。企业是工作岗位的提供者、经济增长的推动者、绿色发展的践行者,其不仅是绿色税制约束对象,还是绿色税制完善及创新的主要推动主体。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在制定政策时,一方面,应通过构建绿色税制社会联动机制,吸引企业、非政府组织、学术界等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确保各方能够公平、充分地表达其诉求;另一方面,完善常态化社会对话和反馈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将社会各界通过绿色税制对就业、收入、消费作出的反应有效地传递给政策制定者,提升政策设计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而倒逼制度完善。
 
(作者:代志新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魏天骐系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4年8月14日B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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