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601148790/010-82385072

资讯中心

about us

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18601148790/010-823850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11层
电话:18601148790/010-82385072
邮箱:langhongjuan@bjhbyc.com

查看更多

资讯中心>>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中心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调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自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体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自20197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具体调整内容,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四、减免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对上述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

                                                      201962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11层    电话:18601148790/010-82385072    
Copyright © 2005-2020 京ICP备17028520号 涵博永诚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技术支持:ming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