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8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蒋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研究员
根据科技创新的生命周期特征,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的税收政策,助力企业更好统筹不同阶段的风险收益。科技创新是具有强外部性、高风险性的活动,从其生命周期特征来看,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阶段以及初创期的风险水平更高。但是,当科技创新成果成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被社会所接受,其社会价值或利润增长非常快速,将全面覆盖、补偿前期投入。这意味着,处于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主体的政策需求具有一定差异性。在初创期,考虑到科技创新主体投入大、利润少甚至无利润的情况,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笔者认为,一个更加理想的政策思路是在初创期,更多采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亏损弥补、退税等组合手段,激励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进入成熟期后,再更多采取所得税税率优惠等政策,以更好激励科技创新主体不断扩大再生产等。
更加鼓励社会分工,税收政策支持对象从单一个体的“点”转向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的“链”。笔者认为,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在于,提升科技创新领域的社会化生产能力,促进形成科技创新的社会分工体系,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在科技创新的社会分工体系中,产业链、供应链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其在现实运行中非常复杂。例如,一个科技创新企业的背后是复杂的服务供应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甚至劳务服务等。对此,税收支持政策不仅要聚焦在科技创新主体这个点上,还应探索将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环节一并纳入政策范围。为推动提升科技创新分工效率,让产业链、供应链不同环节的分工协同效益发挥到最大化,有效鼓励科技创新主体通过外包等方式拓展社会分工体系,全面形成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分工体系。
优化区域税收分配政策,增强各区域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性。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不断加快,让区域分工成为社会分工的重要内容。随着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不同环节在区域间分工水平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主体呈现出跨区域生产经营的特征。因此,优化区域税收分配,确保不同区域的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相适应,成为维护科技创新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内容。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地未必与策源地完全一致。根据现行税制,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地往往会分享绝大部分的税收份额,从而导致区域之间税收分配不平衡问题。如果该问题持续存在,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不同区域的分工合作关系,甚至会影响各地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领域的投入激励。笔者认为,应正确处理科技创新成果策源地和转化地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适度增加前者的税收分配份额。这是因为,科技创新成果策源地,特别是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策源地,往往经历了长时间的高投入、高风险。建议进一步优化区域税收分配政策,适度增加科技创新成果策源地的税收分配份额,确保不同区域的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相适应。
继续强化针对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育至关重要。科技创新人才的培育,可能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周期,甚至付出巨大的成本。与之相应,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科技创新人才更大范围、更长周期的成本补偿。科技创新成果的形成到转化通常也会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有时长达十几年乃至几十年。对此,需要全面考虑成果转化收益和成果形成过程中的成本支出,以全面合理地确定科技创新人才的税负水平。
统筹处理好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统筹好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在不断增强税收政策相关要素确定性的同时,针对科技创新活动实行更加包容的税收征管,鼓励科技创新主体自我试错、纠错,鼓励各级税务部门开展监管创新,依法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