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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路通”之中国居民赴美国投资税收系列
2024年05月17日  来源:北京税务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走出去”纳税人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美国的投资环境及相关税收政策,北京市税务局加强北京“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建设,推出中国居民赴美国投资税收系列锦囊,内容涵盖美国经济概况、税收制度、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中美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在美国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等六个方面,助力纳税人更好地对外投资经营。(本期为第六期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相同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两个或多个组织、交易或业务(不论是否组成了公司,不论是否在美国设立,以及无论是否有隶属关系)构成关联关系。集团内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服务的提供、资金融通等。转让定价法规通常规定,只要关联交易发生,关联方之间就应当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且补偿的价值与转让资产或提供服务的价值相当。判定补偿是否适当及合理的原则一般为独立交易原则。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进行关联申报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证明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那么该纳税人将不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金。纳税人在递交纳税申报表的时候,也需要填报相应的各种表格。

 

同期资料

美国国税局对于同期资料的分类没有具体要求,只要企业可以满足同期资料的要求即可。根据美国税法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若企业适用联邦税法合格商业收入扣除规定,则其需要准备同期资料。资料可包含过程报告、日志等类似文件,其内容需涵盖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所耗时间、服务日期及提供服务人员构成。为了避免转让定价的处罚,纳税人需完整保存同期资料,以证明其在可获取数据的情况下,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是符合评估独立交易原则的最可靠的方法,并在纳税申报期接到美国国税局通知后30日内提供。

 

转让定价调查

美国国内转让定价法规旨在限制关联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转让定价行为,并通过运用独立交易原则使受控方与非受控的第三方处于相同的纳税地位。衡量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性的关键点是可比性。较为重要的交易类型包括有形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提供服务。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由于美国企业所得税系统依赖于自我评估,因此转让定价方面的问题的举证责任在于纳税人。作为美国纳税申报标准化核查的一部分,跨国公司应该主动展示他们如何设置自己的关联交易价格,并且就其结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原因进行说明。跨国公司应从检查开始的30天内提供支持性文档资料。

 

预约定价安排

美国是第一个以正式而完整的法律文件对预约定价安排和独立交易原则在集团内公司间转让定价上的应用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的国家,主要法规包括《国内收入法典》第482章节、6038A节、6038C节、6662E节等。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纳税人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在申请过程中,纳税人必须提出并说明一系列关键性假设,关键性假设是指纳税人相关的既定事实(无论是否受纳税人所控)、第三方、产业或商业或经济状况、纳税人建议的定价方法所需持续存在的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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