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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国税总局发重要提醒!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整理出“专项附加扣除诚信申报‘五提醒’”。在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您需要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诚信申报。

 

 

  第一,请依法留存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证明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外接受学历教育、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的纳税人,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资料。  

  如果您已经申报某项专项附加扣除,又没有留存这些证明资料,将会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请在2020年1月1日(含)后申报大病医疗扣除。  

  由于大病医疗扣除需要累计计算个人全年发生的医疗支出自行负担金额,所以只能在2019年度结束后才能申报享受。

 

    

 

  第三,请勿同时申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您只能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中的一项扣除。同时符合两项扣除条件的,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扣除。

 

  第四,申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填报的相关证书发证或批准日期应该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发证(批准)日期在这一时间之后的才能依法享受扣除。 

 

    

 

  第五,申报子女教育扣除的,父母双方总扣除金额请勿超过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  

  如果父母双方享受子女教育扣除,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如果双方都按照1000元/月的扣除标准申报,将影响双方子女教育扣除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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