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同步提供重整资料 谨防再次失信
作者:田俊杰 本报记者 贺艳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在原有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基础上,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破产重整企业修复纳税信用迎来更大利好
企业破产,并不是企业走向消亡的一个简单结果,而是企业在资不抵债等状况下经过法定程序进入破产程序的一种持续状态。破产重整制度为面临破产的企业提供了恢复生机的机会。一方面,对债务人而言,破产重整可以使企业继续生存下去,并可能重新恢复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破产重整可能使企业产生正常的利润,从而获得更多乃至全部的债权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干部、公职律师乔伟表示,对于纳税信用级别比较低的破产重整企业而言,其在办理发票、退税等涉税业务,以及办理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会受到限制,影响企业的业务经营与重整新生。而31号公告细化了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具体来说,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31号公告对于破产重整企业来说,提供了很大利好。”乔伟表示,以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为例,根据规定,纳税人如果“30日内纠正”,在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时,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可以加5分,其他的加4分;纳税人如果“30日后本年纠正”,可以加2分;而纳税人如果“30日后次年纠正”,则只能加1分。31公告对于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的相关事项,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无疑可以更好地帮助其修复纳税信用。而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这也是很大的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纳税人以为,只有在破产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后才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相关企业就可以及时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同步提供重整计划等资料
破产重整企业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应关注程序性规定,妥善做好申请工作。结合31号公告规定来看,具体可分为两步——
第一步:破产重整企业应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企业在申请信用修复时,需要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以及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相关证明,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破产重整企业将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业务重整,涉税管理也应“重整”
虽然31号公告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提供了便利,但并不意味着相关企业可以放松自身的涉税管理。业界专家表示,相关企业不仅应通过重整,让业务经营重新焕发活力,而且应当借助重整机会,对自身涉税管理也进行“重整”和升级,谨防再次发生失信行为,以更良好的纳税信用水平促进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乔伟向记者表示,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注重涉税处理合规,持续做好纳税信用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填报财务报表、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而除了这些情形外,相关企业还应重点关注破产重整过程中容易忽视的涉税事项,比如破产程序中对资产进行处置时新增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因对债务进行豁免而产生的所得税等。
“此外,破产重整企业还可能产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企业也应重视这些税种的管理,及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乔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