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给虚拟偶像缴税?
作者:周传飞 本报记者 康晓博
近日,江苏卫视推出的虚拟人物舞台竞演节目《2060》开播,“无限少女”“星瞳”“浓密仙”等虚拟人物纷纷登场,引起关注和热议。与此同时,不少企业和机构加大对虚拟偶像的布局力度,比如《刀塔2》游戏公司发布虚拟偶像“dodo”,某电视台推出虚拟主持人。
前段时间,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第二届优秀音乐作品对外发布。其中,虚拟歌手洛天依演唱的作品《Time to Shine》引起广泛关注。
洛天依是如今流行的虚拟偶像的典型代表。所谓虚拟偶像,指通过绘画、动画等方式制作,在互联网等虚拟场景或现实场景中进行演艺等相关活动,但本身并不以实体形式存在的人物形象。虽然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但洛天依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她在微博、哔哩哔哩平台上共有超过700万粉丝,还曾登上2021年央视春晚。除了洛天依,虚拟偶像团体A-Soul、虚拟时尚博主翎Ling、虚拟网红阿喜……也有很高知名度,受到年轻一代的喜爱与欢迎。
相较于现实中的明星,虚拟偶像具有可塑性强、形象可控、风险小、工作效率高等一系列特点。他们不易因负面消息导致“人设崩塌”,并且,虚拟偶像身上还蕴藏着极大的商业价值,比如,虚拟偶像团体A-Soul队长贝拉在一场生日直播活动中,仅礼物打赏收入就超过170万元。
基于虚拟偶像的独特特点和广阔的市场前景,越来越多企业日益重视发展虚拟偶像,纷纷加大布局力度。《2021中国虚拟偶像行业发展及网民调查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虚拟偶像核心产业规模为34.6亿元,同比增长70.3%,预计2021年将达到62.2亿元。
据了解,目前虚拟偶像获得收入的方式包括广告代言、直播带货、形象授权和直播打赏等。有收入就会涉及税收问题,不过作为虚拟人物,虚拟偶像本身不可能成为纳税主体,那么虚拟偶像取得的收入由谁来缴税?在具体的涉税处理上,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虚拟偶像本质上可以视为一种无形资产,谁拥有其所有权、获得了相关收入,谁就应当履行相应纳税义务。”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说,比如一家企业开发并运营一个虚拟偶像,那么这家企业应当作为纳税主体,就虚拟偶像取得的收入缴纳相应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表示,虚拟偶像取得的收入在进行涉税处理时,需要根据业务形式和实际收入性质来判断如何适用税收政策。从增值税角度来说,如果企业用虚拟偶像进行直播带货取得了收入,那么应当根据企业与直播平台或货物商家签署的协议及收费方式,判断究竟属于经济代理服务、货物代销服务还是推广服务,进而由虚拟偶像的所有权企业作为纳税人计算申报并缴纳相应增值税;如果企业将虚拟偶像用于广告代言或形象授权来获得收入,同样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判断究竟属于广告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或销售无形资产,进而缴纳相应增值税。
同时,施志群表示,从税法角度看,虚拟偶像基于不同的业务形式,在进行具体涉税处理时也可能会面临一些不确定性问题,需要相关纳税人注意。
综合记者的采访情况看,实践中虚拟偶像的涉税不确定性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随着虚拟偶像的商业价值被不断发掘,一些个人也在积极开发并运营虚拟偶像,而针对虚拟偶像取得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究竟应当按照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是按经营所得,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另一方面,对于虚拟偶像开展直播获得打赏究竟属于消费还是赠与,是否应当履行相应纳税义务,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看法。
不难发现,虚拟偶像的涉税不确定性问题,不仅源于其自身是一种新生事物,同时也因为其与直播打赏、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的紧密融合。
对此,业界专家表示,一方面财税、科技等相关部门可以加强沟通合作,对虚拟偶像、网络直播等紧密相关的新业态进行系统性研究,并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对其中的涉税不确定性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和明确;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坚持规范监管与促进发展并重,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对虚拟偶像相关运营及商业活动进行有效监管,为虚拟偶像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助力新业态新场景的发展。